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5-01-21 点击数: 【字体: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2020年第57

为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规范研究和提升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2020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427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药物临床试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权益和安全是考虑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伦理审查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科学依据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研究人,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应当保护受试者隐私和相关信息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相关要求试验药物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质量管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

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试验,意在发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临床医学、药学以及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疗效安全性系统性试验

(二)临床试验依从性,指临床试验参各方遵守临床试验有关要求、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非临床研究,指不在人体上进行生物医学研究

(四)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员会),指由申办者设立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定期对临床试验进展、安全性数据和重要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并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者停止试验

(五)伦理委员会,指由医学、药学及他背景人组成的委员会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所用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权益、安全受到保护

(六)研究者,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试验负责人

(七)申办者,指负责临床试验发起、管和提供临床试验经费个人、组织或者机构

(八)合同研究组织,指通过签订合同授权,执行申办者或者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某些职责和任务单位

(九)受试者,指参加一项临床试验,并作为试验用药品的接受者,包括患者、健康受试

(十)弱势受试者,指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能力不足或者丧失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意愿,有可能被试验预期获益或者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包括:研究者学生和下级、申办者的员工、军人、犯人、无药可救疾病患者、处于危急状况者,入住福利院人、流浪者、未成年人和无能力知情同意人等

(十一)知情同意,指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过程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签署姓名和日期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十二)公正见证人,指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不公正影响个人,在受试者或者监护人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他书面资料,并见证知情同意

(十三)监查,指监督临床试验进展,并保证临床试验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记录和报告行动

(十四)监查计划,指描述监查策略、方法、职责和要求文件

(十五)监查报告,指监查根据申办者标准操作规程规定,在每次进行场访视或者他临床试验相关沟通后,向申办者提交书面报告

(十六)稽查,指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独立检查,以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实施、试验数据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七)稽查报告,指由申办者稽查撰写,关于稽查结果书面评估报告

(十八)检查,指药品监督管部门对临床试验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他方面进行审核检查行为,检查可以在试验场、申办者或者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以及药品监督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场所进行

(十九)直查阅,指对评估药物临床试验重要记录和报告直进行检查、分析、核实或者复制等查阅任何一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受试者隐私以及避免泄露申办者权属信息和他需要保密信息

(二十)试验方案,指说明临床试验目、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实施文件试验方案通常还应当包括临床试验背景和论基础,该内容也可以在他参考文件中给出试验方案包括方案及修订版

(二十一)研究者手册,指开展临床试验相关试验用药品临床和非临床研究资料汇

(二十二)病例报告表,指按照试验方案要求设计,向申办者报告记录受试者相关信息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二十三)标准操作规程,指为保证某项特定操作一致性而制定详细书面要求(二十四)试验用药品,指用于临床试验试验药物、对照药品

(二十五)对照药品,指临床试验中用于试验药物参比对照的其他研究药物、已上市药品或者安慰剂

(二十六)不良事件,指受试者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的所有不良医学事件,可以表症状体征、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但不一定试验用药品有因果关系

(二十七)严重不良事件,指受试者受试验用药品后出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

(二十八)药物不良反应,指临床试验中发生任何试验用药品可能有关对人体有害或者非期望反应试验用药品不良事件之间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相关性

(二十九)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指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摘要等已有资料信息可疑并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三十)受试者鉴认代码,指临床试验中分配给受试者以辩识身份唯一代码研究者在报告受试者出现的不良事件和试验有数据时,用该代码代替受试者姓名以保护隐私

(三十一)源文件,指临床试验中产生原始记录、文件和数据,如医院病历、医学图像、实验室记录、备忘录、受试者日记或者评估表、发药记录、仪器自动记录数据、缩微胶片、照相底片、磁介质、X光片、受试者文件,药房、实验室和医技部门保存临床试验相关件和记录,包括核证副本等源文件包括了源数据,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载体存在

(三十二)源数据,指临床试验中原始记录或者核证副本上记载所有信息,包括临床、观测结果以及用于重建和评价临床试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活动记录

(三十三)必备文件,指能够单独或者汇集后用于评价临床试验实施过程和试验数据质文件

(三十四)核证副本,指经过审核验证,确认原件内容和结构等均相同复制件,该复制件是经审核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或者是由已验证过系统直生成,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载体存在

(三十五)质量保证,指在临床试验中建立有计划系统性措施,以保证临床试验施和数据生成、记录和报告均遵守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十六)质量控制,指在临床试验质量保证系统中,为确证临床试验所有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实施技术和活动

(三十七)试验场,指实施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场所

(三十八)设盲,指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者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程序单盲一般指受试者不知道,双盲一般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以及数据分析人均不知道治疗分配

(三十九)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指为建立和记录计算机化系统从设计到停止使用,或者转换至他系统全生命周期均能够符合特定要求过程验证方案应当基于考虑系统预计用途、系统对受试者保护和临床试验结果可靠性潜在影响等因素风险评估而制定

(四十)稽查轨迹,指能够追溯还原事件发生过程记录

第三章伦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

(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及新件;招募受试者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文件;研究者资格证明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要他文件

(二)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三)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研究者资格进行审查

(四)为了更好地判断在临床试验中能否确保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以及基本医疗,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内容以外料和信息

(五)实施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即对受试者没有预期临床获益试验)时,若受试知情同意是由监护人替代实施,伦理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六)若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紧急情况下受试者或者监护人无法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七)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利诱等不正当影响而参加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知情同意书中不能采用使受试者或者监护人放弃合法权益内容,也不能含有为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及机构免除应当负责任内容

(八)伦理委员会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说明了给受试者补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

(九)伦理委员会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相关资料审查或者备案流程,并给出明确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审查临床试验名称、文件(含版本号)和日期

(十)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同意;必要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研究审查意见应当说明要求修改内容,或者否定的理

(十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关注并明确要求研究者及时报告:临床试验实施中为消除对受试者紧急危害试验方案偏离或者修改;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改变;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受试者安全或者临床试验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信息

(十二)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终止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或者受试者出非预期严重损临床试验

(十三)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正在实施临床试验定期跟踪审查,审查频率应当根据受试风险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审查一次

(十四)伦理委员会应当受并妥善处受试者相关诉求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备案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

(二)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均应当伦理审查培训,能够审查临床试验相关的伦理学和

科学等方面问题

(三)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履行工作职责,审查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议时间及讨论内容

(四)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意见投票委员应当参与会审查和讨论,包括了各类别,具有不同性别组成,并满足规定人数。会议审查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五)投票或者提出审查意见的委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查临床试验项目

(六)伦理委员会应当有其委员的详细信息,并保证其委员具备伦理审查资格

(七)伦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研究者提供伦理审查所需各类资料,并回答伦理委员会提出问题

(八)伦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委员以外相关专家参审查,但不能参投票第十四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执行:

(一)伦理委员会的组成、组建和备案规定

(二)伦理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议通知和议审查程序

(三)伦理委员会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程序

(四)对伦理委员会同意试验方案较小修正,采用快速审查并同意程序

(五)向研究者及时通知审查意见程序

(六)对伦理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复审程序

第十五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伦理审查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书面记录、委员息、递交文件、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所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研究者、申办者或者药品监督管部门可以要求伦理委员会提供标准操作规程和伦理委员名单

第四章研究者

第十六条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资格和要求包括:

(一)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部门要求提供最新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

(二)熟悉申办者提供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

(三)熟悉并遵守本规范和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

(四)保存一份由研究者签署职责分工授权表

(五)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受申办者组织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部门检查

(六)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个人或者单位承担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应当确具备相应资质,应当建立完整程序以确保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产生可靠数据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临床试验机构以外单位承担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应当获

得申办者同意

第十七条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完成临床试验所需必要条件:

(一)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期限内有按照试验方案入组足够数量受试者能力

(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期限内有足够时间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

(三)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临床试验,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权限,正确、安全地实施临床试验

(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充分了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分工和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五)研究者监管所有研究人执行试验方案,并采取措施实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六)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应内部管部门,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第十八条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适合医疗处

(一)研究者为临床医生或者授权临床医生需要承担所有临床试验有关医学决策责任

(二)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对于受试者出现与试验相关不良事件,包括有临床意义实验室异常时,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医疗处,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受试者研究者意识到受试者存在合并疾病需要治疗时,应当告知受试者,并关注可能干扰临床试验结果或者受试者安全合并用药

(三)在受试者同意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将受试者参加试验情况告知相关临床医生

(四)受试者可以无由退出临床试验研究者在尊重受试者个人权利同时,应当尽量了解退出

第十九条研究者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包括:

(一)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前,不能筛选受试者

(二)临床试验实施前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伦理审查需要所有文件

第二十条研究者应当遵守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应当按照伦理委员会同意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

(二)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不得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但不包括为了及时消除对受试者紧急危害或者更换监查、电话号码等仅涉及临床试验管方面改动

(三)研究者或者指定研究人应当对偏离试验方案予以记录和解释

(四)为了消除对受试者紧急危害,在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情况下,研究者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申办者报告,并说明由,必要时报告药品监督管部门

(五)研究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使用试验方案禁用合并用药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申办者提供试验用药品有管责任

(一)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指派有资格药师或者他人试验用药品

(二)试验用药品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接收、贮存、分发、回收、退还及未使用处置等管应当遵守相应规定并保存记录

试验用药品管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日期、数量、批号/序列号、有效期、分配编码、签名等研究者应当保存每位受试者使用试验用药品数量和剂量记录试验用药品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应当申办者提供数量一致

(三)试验用药品贮存应当符合相应贮存条件

(四)研究者应当确保试验用药品按照试验方案使用,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用药品确使用方法

(五)研究者应当对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随机抽取留样临床试验机构至少保存留样至药品上市后2临床试验机构可将留存样品托具备条件独立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还申办者或者与其利益相关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应当遵守临床试验随机化程序

盲法试验应当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实施揭盲若意外破盲或者因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紧急揭盲时,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实施知情同意,应当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最新版知情同意书和他提供给受试者如有必要,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应当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研究者获得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新信息时,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或者监护人,并作相应记录

(三)研究人不得采用强迫、利诱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受试者参加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四)研究者或者指定研究人应当充分告知受试者有关临床试验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书面信息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意见

(五)知情同意书等提供给受试者口头和书面资料均应当采用通俗易懂语言和表达方式,使受试者或者监护人、见证人易于

(六)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研究者或者指定研究人应当给予受试者或者监护人充分时间和机了解临床试验详细情况,并详尽回答受试者或者监护人提出的与临床试验相问题

(七)受试者或者监护人,以及执行知情同意研究者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如非受试者本人签署,应当注明关系

(八)若受试者或者监护人缺乏阅读能力,应当有一位公正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研究者应当向受试者或者监护人、见证人详细说明知情同意书和他文字资料内容如受试者或者监护人口头同意参加试验,在有能力情况下应当尽量签署知情同意书,见证人还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证明受试者或者监护人就知情同意书和他文字

资料得到了研究者准确地解释,并解了相关内容,同意参加临床试验

(九)受试者或者监护人应当得到已签署姓名和日期知情同意书原件或者副本和提供给受试者书面资料,包括更新版知情同意书原件或者副本,和他提供给受试者书面资料修订文本

(十)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取得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取得本人及监护书面知情同意当监护人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时,应当在受试者可范围内告知受试者临床试验相关信息,并尽量让受试者亲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和注明日期

(十一)紧急情况下,参加临床试验前不能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时,监护人可以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若监护人也不在场时,受试者入选方式应当在试验方案以及他文件中清楚表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同时应当尽快得到受试者或者监护人可以继续参加临床试验知情同意

(十二)当受试者参加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应当由受试者本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和注明日期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非治疗临床试验可由监护人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临床试验只能在无知情同意能力受试者中实施;受试者预期风险低;受试者健康负面影响已减至最低,且法律法规不禁止该类临床试验实施;该类受试者入选已经得到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该类临床试验原则上只能在患有试验药物适用疾病或者状况患者中实施在临床试验中应当严密观察受试者,若受试者出过度痛苦或者不适,应当让退出试验,还应当给以必要处置以保证受试者安全

(十三)病史记录中应当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具体时间和人员。

(十四)儿童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有能力做出同意参加临床试验决定时,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儿童受试者本人不同意参加临床试验或者中途决定退出临床试验时,即使监护人已经同意参加或者愿意继续参加,也应当以儿童受试者本人决定为准,除非在严重或者危及生命疾病治疗性临床试验中,研究者、监护人认为儿童受试者若不参加研究受到危害,这时监护人同意即可使患者继续参研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儿童受试者达到了签署知情同意条件,则需要由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之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四条知情同意书和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资料应当包括:

(一)临床试验概况

(二)试验目的。

(三)试验治疗和随机分配至各组可能性

(四)受试者需要遵守试验步骤,包括创伤性医疗操作

(五)受试者义务

(六)临床试验所涉及试验性内容

(七)试验可能致受试者风险或者不便,尤是存在影响胚胎、胎儿或者哺乳婴儿险时

(八)试验预期获益,以及不能获益可能性

(九)他可选药物和治疗方法,及重要潜在获益和风险

(十)受试者发生试验相关损害时,可获得补偿以及治疗(十一)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可能获得补偿

(十二)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预期花费

(十三)受试者参加试验是自愿,可以拒绝参加或者有权在试验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遭到歧视或者报复,医疗待遇权益不受到影响

(十四)在不违反保密原则和相关法规情况下,监查、稽查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部门检查人可以查阅受试者原始医学记录,以核实临床试验过程和数据

(十五)受试者相关身份鉴别记录保密事宜,不公开使用如果发布临床试验结果,受试者身份信息仍保密

(十六)有新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信息时,将及时告知受试者或者监护人

(十七)当存在有关试验信息和受试者权益问题,以及发生试验相关损害时,受试者可联系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十八)受试者可能被终止试验情况以及(十九)受试者参加试验预期持续时间

(二十)参加该试验预计受试者人数

第二十五条试验记录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研究者应当监督试验数据采集、各研究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二)研究者应当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是准确、完整、可读和及时的。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源数据修改应当留痕,不能掩盖初始数据,并记录修改的理以患者为受试者临床试验,相关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临床试验机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当首选使用,相应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权限管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创建者或者修改者,保障所采集数据可以溯源

(三)研究者应当按照申办者提供指导说明填写和修改病例报告表,确保各类病例报告表及他报告中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和及病例报告表中数据应当源文件一致,若存在不一致应当做出合理的解释病例报告表中数据修改,应当使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必要时解释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申办者应当有书面程序确保对病例报告表动是必要、被记录,并得到研究者

同意研究者应当保留修改和更正相关记录

(四)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和药品监督管部门相关要求,妥善保存试验文档

(五)在临床试验信息和受试者信息处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信息非法或者未授权查阅、公开、散播、修改、损毁、丢失床试验数据记录、处和保存应当确保记录和受试者信息保密性

(六)申办者应当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就必备文件保存时间、费用和到期后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根据监查、稽查伦理委员会或者药品监督管部门要求,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有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安全性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除试验方案或者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严重不良事件外,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书面随访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和随访报告应当注明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鉴认代码,而不是受试者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住址等身份信息验方案中规定、对安全性评价重要不良事件和实验室异常值,应当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和时限向申办者报告

涉及死亡事件报告,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提供他所需要资料,如尸检报告和最终医学报告

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临床试验相关安全性信息后应当及时签收阅读,并考虑受试者治疗,是否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受试者沟通,并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由申办方提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第二十七条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时,研究者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给予受试者适当治疗和随访此外:

(一)研究者未申办者商议而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立即向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二)申办者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立即向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三)伦理委员会终止或者暂停已经同意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立即向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报告,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当提供试验进展报告

(一)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年度报告,或者应当按照伦理委员会的求提供进展报告

(二)出可能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或者增加受试者风险情况,研究者应当尽快向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书面报告

(三)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报告;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临床试验结果摘要,向申办者提供药品监督管部门所需要临床试验相关报告

第五章申办者

第二十九条申办者应当把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以及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作为临床试验基本考虑

第三十条申办者应当建立临床试验质量管体系

申办者临床试验质量管体系应当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设计、实施、记录、评估、结果报告和文件归档质量包括有效试验方案设计、收集数据方法及流程、对于临床试验中做出决策所必须信息采集

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法应当临床试验内在风险和所采集信息重要性相符申办者应当保证临床试验各个环节操作性,试验流程和数据采集避免过于复杂验方案、病例报告表及他相关文件应当清晰、简洁和前后一致

申办者应当履行管职责根据临床试验需要可建立临床试验研究和管团队,以指导、监督临床试验实施研究和管团队内部工作应当及时沟通在药品监督管部门检查时,研究和管团队均应当派参加

第三十一条申办者基于风险进行质量管理。

(一)试验方案制定时应当明确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以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可靠关键环节和数据

(二)应当识别影响到临床试验关键环节和数据风险该风险应当从两个层面考虑:系统层面,如设施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计算机化系统、人、供应商;临床试验层面,如试验药物、试验设计、数据收集和记录、知情同意过程

(三)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在有风险控制下发生差错可能性;该差错对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以及数据可靠性影响;该差错被监测到程度

(四)应当识别可减少或者可被风险减少风险控制措施应当体在试验方案设计和实施、监查计划、各方职责明确合同、标准操作规程依从性,以及各类培训

预先设定质量风险容忍度时,应当考虑变量医学和统计学特点及统计设计,以鉴别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数据可靠系统性问题超出质量风险容忍度情况时,应当评估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临床试验期间,质量管应当有记录,并及时相关各方沟通,促使风险评估和质量持续改进

(六)申办者应当结合临床试验期间新知识和经验,定期评估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七)申办者应当在临床试验报告中说明所采用质量管方法,并概述严重偏离质量风

容忍度事件和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申办者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负责制定、实施和及时更新有关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系统标准操作规程,确保临床试验实施、数据产生、记录和报告均遵守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临床试验和实验室检测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质量管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数据处理的每个阶段均有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数据是可,数据处过程是正确的。

(三)申办者应当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等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职责

(四)申办者各相关单位签订合同中应当注明申办者监查和稽查、药品监督管检查可直去到试验场,查阅源数据、源文件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托合同研究组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可以将临床试验部分或者全部工作和任务托给合同研究组织,但申办者仍然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最终责任人,应当监督合同研究组织承担各项工作合同研究组织应当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二)申办者托给合同研究组织工作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具体工作以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申办者有权确认被托工作执行标准操作规程情况;对被托方书面要求;被托方需要提交给申办者报告要求;受试者损害赔偿措施相事项;与委托工作有关事项合同研究组织如存在任务转包,应当获得申办者面批准

(三)未明确托给合同研究组织工作和任务,职责仍由申办者负责

(四)本规范中对申办者要求,适用于承担申办者相关工作和任务合同研究组织

第三十四条申办者应当指定有能力医学专家及时对临床试验相关医学问题进行咨

第三十五条申办者应当选用有资质生物统计学家、临床药学家和临床医生等参验,包括设计试验方案和病例报告表、制定统计分析计划、分析数据、撰写中期和最终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在试验管、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应当选用有资质监督临床试验实施、数据处、数据核对、统计分析和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二)申办者可以建立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以定期评价临床试验进展情况,包括安全性数据和重要有效性终点数据独立数据监查员会可以建议申办者是否可以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停止正在实施临床试验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应当有书面工作流程,应当保存所有相关议记录

(三)申办者使用电子数据管系统,应当通过可靠系统验证,符合预先设置技术性能,以保证试验数据完整、准确、可靠,并保证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系统始终处于验证有效状态

(四)电子数据管系统应当具有完整使用标准操作规程,覆盖电子数据管理的设置、安装和使用;标准操作规程应当说明该系统验证、功能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系统维护、系统安全性测试、变更控制、数据备份、恢复、系统应急预案和软件报废;标准操作规程应当明确使用计算机化系统时,申办者、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职责所有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应当经过培训

(五)计算机化系统数据修改方式应当预先规定,修改过程应当完整记录,原数据(如保留电子数据稽查轨迹、数据轨迹和编辑轨迹)应当保留;电子数据整合、内容和结构应当有明确规定,以确保电子数据完整性;当计算机化系统出变更时,如软件升级或者数据转移等,确保电子数据完整性更为重要

若数据处过程中发生数据转换,确保转换后数据原数据一致,和该数据转化过程可见性

(六)保证电子数据管系统安全性,未经授权不能访问;保存被授权修改数据员的名单;电子数据应当及时备份;盲法设计临床试验,应当始终保持盲法状态,包括数据录入和处理。

(七)申办者应当使用受试者鉴认代码,鉴别每一位受试者所有临床试验数据盲法试验揭盲以后,申办者应当及时把受试者试验用药品情况书面告知研究者

(八)申办者应当保存申办者相关临床试验数据,有些参加临床试验相关单位获得的其他数据,也应当作为申办者特定数据保留在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内

(九)申办者暂停或者提前终止实施中临床试验,应当通知所有相关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和药品监督管部门

(十)试验数据所有权转移,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一)申办者应当书面告知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记录保存要求;当试验相关记录不再需要时,申办者也应当书面告知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

第三十七条申办者选择研究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负责选择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均应当经过临床试验培训、有临床试验经验,有足够医疗资源完成临床试多个临床试验机构参加临床试验,如需选择组长单位由申办者负责

(二)涉及医学判断样本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具备相应资质临床试验中采集标本、检测、运输和储存应当保证质量禁止实施与伦理委员会同意试验方案无生物样本检测(如基因等)临床试验结束后,剩余标本继续保存或者将来可能被使用等情况,应当由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说明保存时间和数据保密性问题,以及在何种

情况下数据和样本可以和他研究者共享等

(三)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方案和最新研究者手册,并应当提供足够时间让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审议试验方案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临床试验各方参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明确职责,并在签订合同中

注明

第三十九条申办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保证可以给予受试者和研究者补偿或者赔偿

(一)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临床试验相关法律上、经济上保险或者保证,并临床试验风险性质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但不包括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自身过失所致损害

(二)申办者应当承担受试者临床试验相关损害或者死亡诊疗费用,以及相应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及时兑付给予受试者补偿或者赔偿

(三)申办者提供给受试者补偿方式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办者应当免费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品,支付临床试验相关医学检测费用第四十条申办者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合同,应当明确试验各方责任、权利

和利益,以及各方应当避免、可能利益冲突合同试验经费应当合,符合市场规律申办者、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合同内容中应当包括: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遵守本规范及相关临床试验法律法规;执行经过申办者和研究者协商确定伦理委员会同意试验方案;遵守数据记录和报告程序;同意监查、稽查和检查;临床试验相关必备文件保存及期限;发表文章、知识产权等

第四十一条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向药品监督管部门提交相关临床试验资料,并获得临床试验许可或者完成备案递交文件资料应当注明版本号及版本日期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应当从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获取伦理委员会的名称和地址、参目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名单、符合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声明,以及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文件和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申办者在拟定临床试验方案时,应当有足够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药途径、给药剂量和持续用药时间当获得重要新信息时,申办者应当及时更新研究者手册

第四十四条试验用药品制备、包装、标签和编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验药物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相关要求;试验用药品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仅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信息和临床试验用药品信息;在盲法试验中能够保持盲态

(二)申办者应当明确规定试验用药品贮存温度、运输条件(是否需要避光)、贮存时限、药物溶液配制方法和过程,及药物输装置要求等试验用药品使用方法应当告知试验所有相关人,包括监查、研究者、药剂师、药物保管人

(三)试验用药品包装,应当能确保药物在运输和贮存期间不被污染或者变质

(四)在盲法试验中,试验用药品编码系统应当包括紧急揭盲程序,以便在紧急医学状态时能够迅速识别何种试验用药品,而不破坏临床试验盲态

第四十五条试验用药品供给和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

(二)申办者在临床试验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和药品监督管部门许可或者备案之前,不得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

(三)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书面说明,说明应当明确试验用药品使用、贮存和相关记录申办者制定试验用药品供给和管规程,包括试验用药的接收、贮存、分发、使用及回收等受试者处回收以及研究人未使用试验用药品应当返还申办者,或者经申办者授权后由临床试验机构进行销毁

(四)申办者应当确保试验用药品及时送达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保证受试者及时使用;保存试验用药品运输、收、分发、回收和销毁记录;建立试验用药品回收管制度,保证缺陷产品召回、试验结束后回收、过期后回收;建立未使用试验用药品销毁制度所有试验用药品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全过程计数准确

(五)申办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试验期间试验用药品稳定性试验用药品留存样品保存期限,在试验用药品贮存时限内,应当保存至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结束或者相关法规要求限,两者不一致时取中较长时限

第四十六条申办者应当明确试验记录查阅权限

(一)申办者应当在试验方案或者合同中明确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允许监查、稽查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者及药品监督管部门检查人,能够直查阅临床试验相关源数据和源文件

(二)申办者应当确认每位受试者均以书面形式同意监查、稽查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者及药品监督管部门检查人查阅其与床试验有关原始医学记录

第四十七条申办者负责药物试验期间试验用药品安全性评估申办者应当将临床试验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可能影响临床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同意意见问题,及时通知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监督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申办者应当按照要求和时限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一)申办者收到任何来源安全性相关信息后,均应当立即分析评估,包括严重性、试验药物相关性以及是否为预期事件等申办者应当将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申办者应当向药品监督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二)申办者提供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包括临床试验风险获益评估,有关信息通报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监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查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证试验记录报告数据准确、完整,保证试验遵守已同意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规

(二)申办者监查应当受过相应培训,具备医学、药学等临床试验监查所需知识,能够有效履行监查职责

(三)申办者应当建立系统、有优先顺序、基于风险评估方法,对临床试验实施监监查范围和性质可具有灵活性,允许采用不同监查方法以提高监查效率和有效性申办者应当将选择监查策略的理由写在监查计划中

(四)申办者制定监查计划监查计划应当特别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保证数据真实性,保证应对临床试验中各类风险监查计划应当描述监查略、对试验各方监查职责、监查方法,以及应用不同监查方法原因监查计划应当强调对关键数据和流程监查查计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申办者应当制定监查标准操作规程,监查在监查工作中应当执行标准操作规程

(六)申办者应当实施临床试验监查,监查范围和性质取决于临床试验、设计、复杂性、盲法、样本大小和临床试验终点等

(七)场监查和中心化监查应当基于临床试验风险结合进行。现场监查是在临床试验场进行监查,通常应当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实施中和结束后进行中心化监查是及时对正在实施临床试验进行远程评估,以及汇总不同临床试验机构采集数据进行远程评估心化监查过程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监查效果,是对场监查补充

中心化监查中应用统计分析可确定数据趋势,包括不同临床试验机构内部和临床试验机构间数据范围及一致性,并能分析数据特点和质量,有助于选择监查场和监查程序

(八)特殊情况下,申办者可以将监查与其试验工作结合进行,如研究人培训和监查时,可采用统计学抽样调查方法核对数据

第五十条监查员的职责包括:

(一)监查应当熟悉试验用药品相关知识,熟悉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及他提供给受试者书面资料内容,熟悉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本规范等相关法规

(二)监查应当按照申办者要求认真履行监查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按照试验方案正确地实施和记录

(三)监查是申办者和研究者之间主要联系人在临床试验前确认研究者具备足够资质和资源来完成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具备完成试验适当条件,包括人配备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试验有关检查条件

(四)监查应当核实临床试验过程中试验用药品在有效期内、保存条件可受、供应充足;试验用药品是按照试验方案规定剂量只提供给合适受试者;受试者收到正确使用、处、贮存和归还试验用药品说明;临床试验机构收、使用和返还试验用药品有适当管控

和记录;临床试验机构对未使用试验用药品处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申办者要求

(五)监查核实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实施中对试验方案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所有受试者或者监护人均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确保研究者收到最新版研究者手册、所有试验相关文件、试验必须用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保证研究人对临床试验有充分

(六)监查核实研究人履行试验方案和合同中规定职责,以及这些职责是否派给未经授权;确认入选受试者合格并汇报入组率及临床试验进展情况;确认数据报告正确完整,试验记录和文件实时更新、保存完好;核实研究者提所有医学报告、记录和文件都是可溯源、清晰、同步记、原始、准确和完整、注明日期和试验编号的。

(七)监查核对病例报告表录入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源文件比对监查应当注意核对试验方案规定数据在病例报告表中有准确记录,并源文件一致;确认受试者剂量改变、治疗变更、不良事件、合并用药、并发症、失访、检查遗漏等在病例报告表中均有记录;确认研究者未能做到随访、未实施试验、未做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做出纠正等在病例报告表中均有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退出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均有记录并说明

(八)监查对病例报告表填写错误、遗漏或者字迹不清楚应当通知研究者;监查当确保所作更正、添加或者删除是由研究者或者被授权人操作,并且有修改人签名、注明日期,必要时说明修改

(九)监查确认不良事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申办者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报告

(十)监查确认研究者是否按照本规范保存了必备文件

(十一)监查对偏离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况,应当及时研究者沟通,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五十一条监查在每次监查后,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申办者;报告应当包括监查日期、地点、监查姓名、监查员接研究者和他人员的姓名等;报告应当包括监查工作摘要、临床试验中问题和事实陈述、试验方偏离和缺陷,以及监查结论;报告应当说明对监查中发现的问题已采取或者拟采用正措施,为确保试验遵守试验方案实施建议;报告应该提供足够细节,以便审核是否符合监查计划中心化监查报告可以与现场监查报告分别提交申办者应当对监查报告中问题审核和跟进,并形成文件保存

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稽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为评估临床试验实施和对法律法规依从性,可以在常规监查之外开展稽

(二)申办者选定独立于临床试验担任稽查,不能是监查人兼任稽查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和具有稽查经验,能够有效履行稽查职责

(三)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和试验质量管体系稽查规程,确保临床试验中稽查规实施该规程应当拟定稽查目、稽查方法、稽查次数和稽查报告格式内容稽查稽查过程中观察和发现的问题均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申办者制定稽查计划和规程,应当依据向药品监督管部门提交资料内容、临床试验中受试者例数、临床试验类型和复杂程度、影响受试者风险水平和他已知相关问题

(五)药品监督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办者提供稽查报告

(六)必要时申办者应当提供稽查证明

第五十三条申办者应当保证临床试验依从性

(一)发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在临床试验中不遵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相关法律法规时,申办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保证临床试验良好依从性

(二)发重要依从性问题时,可能对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或者对临床试验数据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申办者应当及时进行根本原因分析,采取适当纠正和预防措施若违反试验方案或者本规范问题严重时,申办者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告药品监督管部门

(三)发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有严重或者劝阻不改不依从问题时,申办者应当终止该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继续参加临床试验,并及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部门同时,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采取相应紧急安全性措施,以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

第五十四条申办者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应当立即告知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监督管部门,并说明

第五十五条临床试验完成或者提前终止,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药品监督管部门提交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临床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应当临床试验源数据一致

第五十六条申办者开展多中心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应当确保参加临床试验各中心均能遵守试验方案

(二)申办者应当向各中心提供相同试验方案各中心按照方案遵守相同临床和实验室数据统一评价标准和病例报告表填写指导说明

(三)各中心应当使用相同病例报告表,以记录在临床试验中获得试验数据申办者若需要研究者增加收集试验数据,在试验方案中应当表明此内容,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附加病例报告表

(四)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有书面文件明确参加临床试验各中心研究者职责

(五)申办者应当确保各中心研究者之间沟通

第六章试验方案

第五十七条试验方案通常包括基本信息、研究背景资料、试验目、试验设计、实施方式(方法、内容、步骤)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试验方案中基本信息一般包含:

(一)试验方案标题、编号、版本号和日期

(二)申办者名称和地址

(三)申办者授权签署、修改试验方案姓名、职务和单位

(四)申办者医学专家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地址和电话

(五)研究者姓名、职称、职务,临床试验机构地址和电话

(六)参临床试验单位及相关部门名称、地址第五十九条试验方案中研究背景资料通常包含:

(一)试验用药品名称介绍

(二)试验药物在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中临床试验相关、具有潜在临床意义现。

(三)对受试人群已知和潜在风险和获益

(四)试验用药品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方法及治疗时程描述,并说明

(五)强调临床试验需要按照试验方案、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六)临床试验目标人群

(七)临床试验相关研究背景资料、参考文献和数据来源第六十条试验方案中应当详细描述临床试验的。

第六十一条临床试验科学性和试验数据可靠性,主要取决于试验设计,试验设计通常包括:

(一)明确临床试验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

(二)对照组选择的理由和试验设计描述(如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设计),并对研究设计、流程和不同阶段以流程图形式表示

(三)减少或者控制偏倚所采取措施,包括随机化和盲法方法和过程采用单盲或者开放性试验需要说明由和控制偏倚措施

(四)治疗方法、试验用药品剂量、给药方案;试验用药品剂型、包装、标签

(五)受试者参临床试验预期时长和具体安排,包括随访等

(六)受试者、部分临床试验及全部临床试验暂停试验标准终止试验标准

(七)试验用药品管流程

(八)盲底保存和揭盲程序

(九)明确何种试验数据可作为源数据直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第六十二条试验方案中通常包括临床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内容第六十三条受试者选择和退出通常包括:

(一)受试者入选标准

(二)受试者排除标准

(三)受试者退出临床试验标准和程序第六十四条受试者治疗通常包括:

(一)受试者在临床试验各组应用所有试验用药品名称、给药剂量、给药方案、给药途径和治疗时间以及随访期限

(二)临床试验前和临床试验中允许合并用药(包括急救治疗用药)或者治疗,和禁止使用药物或者治疗

(三)评价受试者依从性方法

第六十五条制定明确访视和随访计划,包括临床试验期间、临床试验终点、不良事件评估及试验结束后随访和医疗处理。

第六十六条有效性评价通常包括:

(一)详细描述临床试验有效性指标

(二)详细描述有效性指标评价、记录、分析方法和时间点第六十七条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

(一)详细描述临床试验安全性指标

(二)详细描述安全性指标评价、记录、分析方法和时间点

(三)不良事件和伴随疾病记录和报告程序

(四)不良事件随访方式期限第六十八条统计通常包括:

(一)确定受试者样本量,并根据前期试验或者文献数据说明

(二)显著性水平,如有调整说明考虑

(三)说明主要评价指标统计假设,包括原假设和备择假设,简要描述拟采用具体统计方法和统计分析软件若需要进行期中分析,应当说明、分析时点及操作规程

(四)缺失数据、未用数据和不合逻辑数据方法

(五)明确偏离原定统计分析计划修改程序

(六)明确定义用于统计分析受试者数据集,包括所有参加随机化受试者、所有服用过试验用药品受试者、所有符合入选受试者和可用于临床试验结果评价受试者

第六十九条试验方案中应当包括实施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第七十条试验方案中通常包括该试验相的伦理学问题考虑

第七十一条试验方案中通常说明试验数据采集流程、数据管理与采集所使用系统、数据管各步骤及任务,以及数据管理的质量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如果合同或者协议没有规定,试验方案中通常包括临床试验相关查阅源文件、数据处和记录保存、财务和保险

第七章研究者手册

第七十三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是关于试验药物药学、非临床和临床资料汇编,内容包括试验药物化学、药学、学、药学和临床资料和数据研究者手册是帮助研究者和参试验的其他人好地解和遵守试验方案,帮助研究者解试验方案中诸多关键基本要素,包括临床试验给药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间隔时间、给药方式等,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和安全性观察和监测

第七十四条已上市药品实施临床试验,研究者已充分了解学等相关知识时,可以简化研究者手册可应用药品说明书等形式替代研究者手册部分内容,只需要向研究者提供临床试验相关、重要、以及试验药物最近、综合性、详细信息

第七十五条申办者应当制定研究者手册修订书面程序在临床试验期间至少一年审阅研究者手册一次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发步骤和临床试验过程中获得相关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新信息,在研究者手册更新之前,应当先告知研究者,必要时与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部门沟通申办者负责更新研究者手册并及时送达研究者,研究者负责将更新手册递伦理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研究者手册扉页写明申办者名称、试验药物编号或者名称、版本号、发布日期、替换版本号、替换日期

第七十七条研究者手册应当包括:

(一)目录条目:保密性说明、签字页、目录、摘要、前言、试验药物学、化学、药学特性和结构式、非临床研究(非临床药学、动物体内药代动力学、毒学)、人体内作用(人体内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市使用情况)、数据概要和研究者指南、注意事项、参考资料(已发表文献、报告,在每一章节末列出)

(二)摘要:重点说明试验药物研发过程中具重要意义学、化学、药学、药学、学、药代动力学和临床等信息内容

(三)前言:简要说明试验药物化学名称或者已批准通用名称、批准商品名;试验药物所有活性成分、药学分类、及在同类药品中预期地位(如优势);试验药物实施 临床试验立题依据;拟定试验药物用于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前言中应当说明评价试验药物常规方法

(四)在研究者手册中应当清楚说明试验用药品化学式、结构式,简要描述其理化和药学特性说明试验药物贮存方法和使用方法试验药物制剂信息可能影响临床试验时,应当说明辅料成分及配方由,以便确保临床试验采取必要安全性措施

(五)若试验药物与其他已知药物结构相似,应当予以说明

(六)非临床研究介绍:简要描述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学、毒学、药代动力学研究发现的相关结果说明这些非临床研究方法学、研究结果,讨论这些发对人体临床治疗意义提示、对人体可能不利作用和对人体非预期效应相关性

(七)研究者手册应当提供非临床研究中信息:试验动物种属、每组动物数目和性别、给药剂量单位、给药剂量间隔、给药途径、给药持续时间、系统分布资料、暴露后随访期研究结果应当包括试验药物药效应、毒性效应特性和频度;药效应、毒性效应重性或者强度;起效时间;药效可逆性;药物作用持续时间和剂量反应应当讨论非临床研究中最重要,如量效反应、人体可相关性及可能实施人体研究多方面问题同一种属动物有效剂量、非毒性剂量结果可以进行比较研究,则该结果可用于治疗指数讨论,并说明研究结果拟定人用剂量相关性比较研究尽可能基于血液或者器官组织水

(八)非临床学研究介绍: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学方面摘要,如可能,还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在动物体内重要代谢研究摘要中应当包括评价试验药物潜在治疗活性(如有效性模型,受体结合和特异性)研究,以及评价试验药物安全性研究(如不同于评价治疗作用评价药学作用专门研究)

(九)动物药代动力学介绍: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在所研究种属动物中药代动力学、生物转化以及分布摘要对发现的讨论应当说明试验药物吸收、局部以及系统生物利用度代谢,以及它们动物种属药学和毒学发现的关系

(十)毒学介绍:在不同动物种属中相关研究所发现的学作用摘要应当包括单剂量给药、重复给药、致癌性、特殊毒研究(如刺激性和致敏性)、生殖毒性、遗传毒性(致突变性)等方面

(十一)人体内作用:应当充分讨论试验药物在人体已知作用,包括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剂量反应、安全性、有效性和他药学领域信息应当尽可能提供已完成所有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摘要还应当提供临床试验以外试验药物使用情况,如上市期间经验

(十二)试验药物在人体药代动力学信息摘要,包括药代动力学(吸收和代谢,血浆蛋白结合,分布和消除);试验药物一个参考剂型生物利用度(绝对、相对生物利用度);群亚组(如性别、年龄和脏器功能受损);相互作用(如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和食物作用);他药代动力学数据(如在临床试验期间完成群体研究结果)

(十三)试验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应当提供从前期人体试验中得到关于试验药物(包括代谢物)安全性、药效学、有效性和剂量反应信息摘要并讨论如果已经完成多项临床试验,应当将多个研究和亚组人群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汇总可考虑将所有临床试验药物不良反应(包括所有被研究适应症)以表格等形式清晰概述应当讨论适应症或者亚组之间药物不良反应类型及发生率重要差异

(十四)上市使用情况:应当说明试验药物已经上市或者已获批准主要国家和地区上市使用中得到重要信息(如处方、剂量、给药途径和药物不良反应)应当予以概述应当说明试验用药品没有获得批准上市或者退出上市主要国家和地区

(十五)数据概要和研究者指南:应当对非临床和临床数据进行全面分析讨论,就各种来

有关试验药物不同方面信息进行概述,帮助研究者预见到药物不良反应或者临床试验中的其他问题

(十六)研究者手册应当让研究者清楚的理解临床试验可能风险和不良反应,以及可能需要特殊检查、观察项目和防范措施;这解是基于从研究者手册获得关于试验药物、化学、药学、药、毒和临床资料根据前期人体应用经验和试验药物学,也应当向研究者提供可能过量服药和药物不良反应识别和处措施指导

(十七)中药民族药研究者手册内容参考以上要求制定还应当注明组方论依据、筛选信息、配伍、功能、主治、已有人用药经验、药材基原和产地等;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明出处;相关药材及处方等资料

第八章必备文件管理

第七十八条临床试验必备文件是指评估临床试验实施和数据质量文件,用于证明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守了本规范和相关药物临床试验法律法规要求

必备文件是申办者稽查、药品监督管部门检查临床试验重要内容,并作为确认临床试验实施真实性和所收集数据完整性依据

第七十九条申办者、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确认均有保存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场所和条件保存文件设备条件应当具备防止光线直照射、防水、防火等条件,有利于文件长期保存应当制定文件管理的标准操作规被保存文件需要易于识别、查找、调阅和归用于保存临床试验资料介质应当确保源数据或者核证副本在留存期内保存完整和可读取,并定期测试或者检查恢复读取能力,免于被故意或者无意地更改或者丢失

临床试验实施中产生一些文件,如果未列在临床试验必备文件管目录中,申办者、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也可以根据必要性和关联性将列入各自必备文件档案中保存

第八十条用于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5年;未用于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

第八十一条申办者应当确保研究者始终可以查阅和在试验过程中可以录入、更正报告给申办者病例报告表中数据,该数据不应该只由申办者控制

申办者应当确保研究者能保留已递交给申办者病例报告表数据用作源文件复印件应当满足核证副本要求

第八十二条临床试验开始时,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双方均应当建立必备文件档案管理。临床试验结束时,监查应当审核确认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必备文件,这些文件应当被妥善地保存在各自临床试验档案卷宗内

第九章

第八十三条本规范自202071 日起施行

终审:邹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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